在法國,國王大部分的實際收入來自八個方麵,即貢稅、人頭稅、二十取一稅、鹽稅、消費稅、關稅、官有財產及煙草包稅。各省大都采用包稅製征收後五種稅,而將前三種都置於政府直接監督及指導之下,由稅務機關征收。就從人民那裏征收數額的比例而言,前三種稅實際歸入國庫的數額要比後五種多;後五種稅的管理上更加浪費是世所周知的。
如今法國的財政狀態可以進行三項非常明顯的改革。第一,廢除貢稅及人頭稅,增加二十取一的稅,其所增加的收入要等於前兩者的金額。這樣就可以確保國王的收入沒有變化,征收費用也可以大大減少,還可以消除貢稅及人頭稅給下層人民帶來的煩擾,而且大部分上層階層的負擔也不會比現在更重。前麵說過,二十取一的稅與英國所謂的土地稅相類似。按一般的認識,貢稅最終要由土地所有者負擔;大部分的人頭稅則按照貢稅的比率課於貢稅的納稅者,所以最終此稅大部分也是由同一階層的人民負擔。因此,即使二十取一的稅按照貢稅及人頭稅兩種稅的稅額進行增加,上層階層的負擔仍然不會有所加重。不過,由於現在課於每個人的土地及租戶的貢稅存在著不公平,一旦改革,許多人就不免要加重負擔。所以,由於享有優惠者的利益關係及由此利益關係所產生的反對勢力,就是最能阻止此項改革及其他相類似改革的力量。第二,統一法國各地的鹽稅、消費稅、關稅、煙草稅,即統一一切關稅和一切消費稅,這樣,征收這些稅的費用可以大大少於現在,法國的國內貿易也可以如同英國一樣自由。第三,把上述所有的稅全部歸屬於政府直接監督指導的稅務機關征收,如此,包稅者的超額利潤就會轉移到國家收入中。可是,與上述第一種改革計劃一樣,出於個人私利的反對勢力也很夠阻止後兩種改革計劃的實施。貢稅和人頭稅應當廢除, 二十取一的稅應當增加,商品稅應當劃一,包稅製應當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