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公共工程和公共機構的費用
建立和維持各類公共機構和公共工程是君主或國家的第三項也是最後一項職責。這類機構和工程,對於整個社會自然是有很大好處的,但就其性質來說,它們的利潤卻永遠不可能交付給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所以這種事業也不能指望任何個人或少數人出來建立或維持。並且,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履行這項義務所需的費用也非常不同。
除上述提到過的國防及司法行政兩方麵所必需的一些公共機構和公共工程外,其他性質相同的這類工程主要就是為了方便社會商業以及促進人民教育的機構。教育上的機構大概劃分為兩種:一是關於青年教育的機構,一是關於所有年齡段人民的教育的機構。關於如何最為妥善地支付這些不同種類的公共機構和公共工程的費用,在本章這一節將分為三個項目進行探討。
首先是那些為了方便一般商業所必需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機構。
道路、橋梁、運河、港口等公共工程是任何一個國家商業發展所必須要求的便利工程,這些工程的建造和維持費用,顯然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是極端不同的。任何一個國家公路的建造和維持費用,必然要隨著國家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增加而增加,或者說必然要隨著通過公路運輸的貨物數量和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橋梁的承載力,必然要與可能通過的車輛的數量與載重量相適應。運河的深度及水量,必然要與可能在河上行駛的貨船的數量及噸位相適應。港口的大小,必然要與可能在那邊停泊的船舶的數量相適應。
這類公共工程的費用,似乎並不需要從公共收入中支出,即並不需要從大多數國家通常指定由行政當局征收和運用的公共收入中支出。絕大部分這類工程,並不難通過一些適當的管理而使它們能夠為自身費用提供一筆足夠的收入,從而無須加大社會一般收入的負擔。這種支出不必由一般公共收入來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