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竺稼北上跟杜鵑會麵的當天,發生了一件讓黃氏家族意想不到的事情。
9月13日,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律師張遠忠,在股民的委托下,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書,就黃光裕、杜鵑、許鍾民因內幕交易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提起民事索賠。
張遠忠代理的起訴案卷宗顯示,原告於2007年9月17日以每股15.578元購買中關村股票1.31萬股,總金額為人民幣20.407萬元;2007年9月18日以每股16元購買中關村股票3.44萬股,總金額為人民幣55萬元;並於2007年9月24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4.3元賣出23658股,賣出總金額33.83萬元,共損失34688元。
黃光裕案卷宗顯示,2007年7月、8月,中關村上市公司擬收購北京鵬潤地產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黃光裕作為中關村的董事,在該信息公告前,指使他人以曹楚娟、林家鋒等79人的身份證開立相關個人股票賬戶,黃妻杜鵑按照黃光裕的指令,指使他人使用上述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餘股,至2008年5月7日該信息公告日時,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麵收益額為人民幣3.06億餘元。另一被告許鍾民也接受黃的指令,操控他人股票賬戶共計30個,達成賬麵收益額為人民幣9021萬餘元。
張遠忠認為,原告善意出賣股票的行為與黃光裕等人購買股票的行為是同一時間的反向交易,其損失與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依《證券法》第76條第3款關於“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黃光裕應賠償原告的損失。
我在黃光裕案爆發後,也曾收到過股民的信息,谘詢我是否可以控告黃光裕,讓其賠償損失,其中還不乏政府官員。不過那個時候黃光裕案終審判決沒有下來,股民起訴在法律意義上難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