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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剖宮產生子,產婦體內竟遺留紗布,醫院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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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產婦在醫院接受剖宮產手術,順利產下一名健康女嬰。但是生產後,女子腹部一直疼痛,影響到日常生活。直到三年後,該女子才去醫院檢查。醫生將檢查結果告知女子,說是盆腔中有囊腫,需要進行手術切除。誰知手術時才發現,女子體內所謂的“囊腫”竟是一塊醫用紗布,由於在體內時間過久,已經與內髒粘連在一起。原來當初女子剖宮產時,由於醫生的疏忽,將醫用紗布遺留在女子體內,導致女子飽受三年的痛苦折磨。女子為此辭掉了原本的工作,隻能在家休養,甚至重活累活都不能幹。

女子將原先做剖宮產手術的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賠償。法院考慮到醫院在為女子實施剖宮產手術時嚴重失職,致使醫用紗布遺留在女子體內,給女人造成了嚴重的身體傷害和精神上的折磨,故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女子人身損害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46萬餘元。雙方均未上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