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妮與小李在工作的地方相識,因同屬異鄉人,慢慢產生了情愫,兩人開始了同居生活。但是雙方家長對這段關係不認可,百般阻撓,兩人也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同居一年後,小妮懷孕了,小妮父母對小李的意見頗大。小妮天天聽著父母的嘮叨,又覺得小李經常忙工作、沒時間關心她,兩人之間的隔閡越來越深。於是小妮回到父母家待產。直到產下一子,小李也沒來探望一次,小妮徹底心灰意冷。於是在孩子1歲半的時候,小妮向法院起訴,非婚生子由小妮來撫養,小李支付撫養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小妮回到娘家後,就一直沒有見過小李,長期分居慢慢導致感情不和。雖然兩人沒登記結婚,但是生育一子,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樣的。孩子還不滿2周歲,原則上是由母親小妮直接撫養的,而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小李則應當負擔孩子的撫養費。小李月收入5000元左右,於是法院判決孩子歸母親小妮撫養,生父小李每月支付1000元的撫養費,直至其能夠獨立生活為止。生父小李同時享有探望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
法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