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阿姨在一家公司當保潔,每個月工資3500元。她在這家公司上班10年了,但是公司一直沒有給她繳納社保,張阿姨擔心自己年紀越來越大,到了退休年齡,沒有了保障。張阿姨該如何維權呢?
法律解析
(一)用人單位沒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應當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沒有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選擇三種方式來維權:
1.以單位違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一個比較好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未依法繳納社保包括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單位有這種違法行為的,勞動者不但可以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2.未依法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立案受理。例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勞動者患病時應當由醫療保險承擔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
3.向社保機構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補繳後拖欠的社保款項進入勞動者的社保賬戶,最終勞動者受益。但是在實務中,很多勞動者不重視這項權益,所以希望更多的勞動者能夠有所了解,從而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