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在審判實踐中,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也就是說,立法者反對因賭博使人遭受損害,通過“贏者不得向輸者提起訴訟索取賭債,輸者給付後不得請求返還”的規則以示懲戒。言外之意就是告訴老百姓,好好過日子,努力工作掙錢,不要投機取巧、參與賭博。
這講的是法律規定。在實踐中打官司,我們就得看證據了。最好的證據就是借條上顯示借款是用於賭博,當然一般出借人沒這麽傻。其次就是有現場參與賭博,現場給你放貸的錄像。當然,一般也沒有哪個賭局這麽傻,自己給自己錄像,留下證據,好讓公安機關追究他們開設賭場罪。如果搜集不到上述證據的話,實踐中僅憑一些錄音或者聊天記錄,證據的說服力還是很低的,想讓法院支持借款人的主張的話,也是很困難的。所以還是要提醒朋友們,遠離賭博,珍愛家庭,珍惜自己來之不易的辛苦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