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反盜墓律法與掘金陵
明朝統治者為了預防盜墓活動的發生,在參考了前朝律例的基礎上,重點突出了對皇陵及周圍園林的保護,以期通過嚴格的律例,遏住盜墓的勢頭。《大明律·刑律》根據前朝律例,針對盜墓及相關犯罪製定了如下規定:
第一,盜發他人塚墓,凡發掘墳墓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發掘墳墓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裏;已開棺槨見屍者,絞;半開棺見屍者,亦絞;但若是子孫發掘尊長的墳墓開棺見屍者,則要處斬;尊長發卑幼墳墓的依次遞減。
第二,挖地掘到死屍不立即掩埋的,杖八十;在他人墳墓熏狐狸而燒棺槨的,杖八十,徒二年;燒毀屍體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尊長的墳墓或屍體則要遞加一等,卑幼的墳墓或屍體則遞減一等。
第三,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的,杖一百;若於有主墳地內盜葬的,杖八十,並勒令限期移葬。
第四,盜園陵樹木。《大明律》規定:凡盜帝王園陵內樹木的,皆杖一百,徒三年;盜他人墳塋內樹木的,杖八十。此外,《問刑條例》對於盜毀帝王園陵樹木及相關行為,另有幾項特別規定:(1)凡在鳳陽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壽山陵寢等皇陵內盜砍樹木的,主犯比照盜大祀神禦物罪,處斬,從犯發邊衛充軍;(2)孝陵周圍二十裏內開山取石,安插墳墓、建造池台的,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
第五,盜掘皇陵。《大明律》將盜掘皇陵的行為視為“十惡”中的“謀大逆”,凡謀毀山陵的,不分首從,皆淩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也就是說,凡盜掘皇陵的,除本人淩遲處死外,還要滿門抄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