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朝番僧,怎一個“狂”字了得!
元朝實現大統一之後,形成了多民族共存的新格局。
忽必烈建立元朝後,因為其統治是軍事暴力征服,在很大程度上帶著奴隸製和早期封建製度的落後色彩。
和早期的中原王朝統治者一樣,“君權神授”的宗教思想成了元朝統治者鞏固民心的基本做法。元朝為了進一步加強統治,采用對各種宗教兼容並蓄的政策,大力扶持和保護各種宗教,從而使各教僧侶享受了與眾不同的待遇。
因此,元朝皇權的統治保護下,出現了最特殊的一批皇權的衍生群體——僧侶。
我們先看看元朝時期僧侶的地位——《多桑蒙古史》記載:“成吉思汗法令,殺一回教徒者,罰黃金四十巴裏失;而殺一漢人者,其償價僅與一驢相等。”
13世紀中期,蒙藏“涼州會談”,奠定了西藏並入中國版圖的基礎。建元後,忽必烈就對八思巴居住的後藏地區的僧院和僧人作了不受侵害的保證。
為了對漢人、南人進行麻痹,宗教團體的地位高於了種族而存在,從而出現一種現象:“出家奉教,亦不因種族不同而有去取難易之殊。”
由此可見,元朝時對各教僧侶的優待,不同常人。
其次,僧侶的任官特權也達到了有史以來的最高峰。
元代從中央到地方,僧侶之間的統治管理都是專門設立專司統領,官職屬於僧俗並用的狀態。
中央設立宣政院、集賢院、崇福司三個機構管理宗教,集賢院專門提調學製和道教事物;崇福司管也裏可溫(即景教徒)的宗教事物;最厲害的要屬宣政院,由帝師直管。《元史·釋老傳》記載:“(世祖)乃郡縣吐番之地,設官分職,而領之於帝師。”
從元初開始,就把帝師作為全國最高的宗教領袖。忽必烈把藏族僧人八思巴任命為帝師之後,後期的統治者皆跟著效仿此舉。不僅帝師的地位高,其他教派也受到統治者的尊敬。同時元朝授權吐蕃之地建立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權,從而形成了僧貴僧官多在扼要之地擔任要職的局麵,僧侶在國家官職中占據著特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