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一度賦予下列觀點以某種重要性,即認為在壓抑過程中被撤回的貫注是焦慮釋放的途徑之一。[314]現在,這種觀點對我幾乎沒有任何意義了,因為我原來認為,焦慮無一例外地是由某一結構過程自動產生的,但現在我把焦慮看成是自我為影響快樂-痛苦動因而發出的一種信號,這種理解使結構因素的考慮成為不必要。當然,認為正是因從壓抑中撤回而解放了的能量是自我用以產生焦慮情感的觀點,現已無須加以評說;但是,關於哪一部分能量被用以產生焦慮的問題,已不再具有什麽意義[參見編者導言,第80頁]。
這種新的觀點要求我們對我的另一個論斷加以檢驗,那就是,焦慮產生的實際位置是自我。[315]我認為這種陳述現在仍然有效,我們沒有理由將焦慮的任何表現歸諸超我,而所謂“本我的焦慮”這種說法卻需要加以更正,盡管這是就其形式而言而不是就其實質而言。焦慮是一種情感狀態,因而隻能被自我感覺到。本我不可能像自我那樣具有焦慮,因為它不是一個組織,因而不可能對危險情境做出判斷。但另一方麵,引起自我產生焦慮的,又往往是發生於或開始於本我的種種過程。的確,就這些特殊的過程而言,不僅後期的大多數壓抑,而且最初的壓抑,很可能都是由這種類型的自我焦慮(ego-anxiety)促動的。這裏,我們又對兩種情況做出了正確的區分:其一,發生於本我之中的某種過程為自我激活某種危險性情境,並誘使自我發出焦慮信號,以抑製它的發生;其二,某種與出生創傷相類似的情境在本我中建立起來,並續之以一次自發的焦慮反應。如果我們指出,第二種情況與最早、最初的危險性情境相對應,而第一種情況與後來由這種危險情境派生出來的焦慮的任何決定因素相對應;或者聯係我們實際碰到的各種心理障礙來說,第二種情況在“現實的”神經症的病因學中起作用,而第一種情況仍然為精神神經症所特有,那麽,這兩種情況就可以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