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正常的、有意識的罪疚感(良心)進行解釋並沒有什麽困難;它是以自我和自我理想之間的緊張為基礎的,並且是由它的批判功能進行自我譴責的表現。可以推測,神經症中如此熟知的自卑感(the feelings of inferiority)可能和這種有意識的罪疚感密切相關。在兩種非常熟悉的疾病中,罪疚感被過分強烈地意識到;自我理想在其中表現得特別嚴厲,常常極其殘暴地對自我大發雷霆。自我理想在這兩種疾病(強迫性神經症和抑鬱症)中的態度,和這種類似性一道,表現出具有同樣意義的差異。
在某些形式的強迫性神經症中,罪疚感竭力表現自己,但又不能向自我證明自己是正確的。所以,這種病人的自我反對轉嫁罪責,並在否定它的同時尋求醫生的支持。對此予以默認是愚蠢的,因為這樣做毫無用處。分析最終表明,超我正受著自我所不知道的過程的影響。要想發現真正位於罪疚感根基的被壓抑的衝動是可能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超我比自我更了解潛意識的本我。
在抑鬱症中,超我獲得了對意識的控製,這種印象甚至更加強烈。但在這種病例中,自我不敢貿然反抗;它承認有罪並甘願受罰。我們理解這種差異。在強迫性神經症中,問題在於,應受斥責的衝動從未形成自我的一部分;而在抑鬱症中,超我向其表達憤怒的對象則通過認同作用而成為自我的一部分。
當然,我們還不清楚,為什麽罪疚感能在這兩種神經症中達到如此非凡的強度;但是,這種事態所表現的主要問題在於另一方麵。在我們處理了其他病例之後再來討論它——在這些其他病例中,罪疚感始終是潛意識的。
在癔症和某種癔症狀態下,基本的條件就是發現這種罪疚感。罪疚感用以保持潛意識的機製是容易發現的。癔症的自我保護自己免受痛苦知覺,它的超我的批判正是以此來威脅它,要采取那種保護自己免受無法忍受的對象-貫注的同樣方式,也就是采取一種壓抑行為。因此,正是自我應該對這種保留在潛意識中的罪疚感負責。我們知道,一般來說,自我是在超我的支配和命令下進行壓抑的;但是,在這種病例中,它把同樣的武器轉而對準它的嚴厲的監工了。在強迫性神經症裏,如我們所知,反向作用的現象占主導地位;但是(癔症中的)自我在這裏卻滿足於和罪疚感所涉及的材料保持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