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養育的另一個版本,即當孩子服從或取悅我們時就給予他們需要(或是喜歡)的東西,又該如何看待?取代它的手段就是沒有特別理由地送給孩子東西,時不時給予他們特別的待遇或禮物——做好玩兒事情的機會、一本書或特別喜歡的玩具——隻是因為你愛他們。僅在孩子做我們想讓他們做的事時才給予獎勵是多麽無愛的行為,而意識到這一點令人如芒在背。我們對孩子的行為提不了多少條件,就足以讓孩子將我們的愛本身視為有條件。
當然,有時家長贈送禮物的理由不夠理想,例如有些家長對沒有足夠時間陪孩子感到內疚而為孩子買東西;而且饋贈也容易做過頭。我們並不想讓孩子淹沒在物品當中,尤其是當他們的房間已經被玩具塞得滿滿當當。[1]
但我的觀點是,當我們送給孩子東西時,應該不附加任何條件;
禮物從來都不應該被當作好表現、好分數或其他任何行為的動力。一次我在當地兒童劇院為女兒買了她魂牽夢縈的《綠野仙蹤》(The Wizard of Oz)門票。演出前一天,她因某事突然發怒,我努力克製住威脅她“如果不收斂行為就不帶她去看演出”的衝動。我提醒自己,如果抵抗不住這種**,我就是在將看演出當作施加控製的工具,而不是表達愛的機會;二者不可兼得。
盡管送給孩子太多東西可能會寵壞孩子,但給孩子多少(無條件的)愛都不可能寵壞他們。正如一位作家指出的,我們所描述的那些被寵壞的孩子,問題在於他們“得到太多想要的東西、太少需要的東西”。因此,我們要沒有限製、沒有保留、沒有借口地給予他們(所需要的)關愛。給予孩子盡可能多的關注,無論處在何種情緒和情況當中。讓他們知道,無論發生什麽,你都樂於和他們相處、關心他們。正如我已經說過的,這種基本姿態完全不同於表揚,後者是針對孩子的行為而定量發放的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