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部族之間,互相爭鬥;勝者把敗者作為俘虜,使之從事於勞役,是為奴隸;其但收取其賦稅的,則為農奴;已見上章。古代奴婢之數,似乎並不甚多(見下)。最嚴重的問題,倒在征服者和農奴之間。
國人和野人,這兩個名詞,我們在古書上遇見時,似不覺其間有何嚴重的區別。其實兩者之間,是有征服和被征服的關係的。不過其時代較早,古書上的遺跡,不甚顯著,所以我們看起來,不覺得其嚴重罷了。
所謂國人,其初當係征服之族,擇中央山險之地,築城而居。野人則係被征服之族,在四麵平夷之地,從事於耕耘。所以(一)古代的都城,都在山險之處。國內行畦田,國外行井田。(二)國人充任正式軍隊,野人則否。參看第八、第九、第十四三章自明。上章所講大詢於眾庶之法,限於鄉大夫之屬。
鄉是王城以外之地,鄉人即所謂國人。
厲王的被逐,《國語》說:“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然則參與國政,和起而為反抗舉動的,都是國人。若野人,則有行仁政之君,即歌功頌德,繈負而歸之;有行暴政之君,則“逝將去汝,適彼樂土”,在可能範圍之內逃亡而已。所以一個國家,其初立國的基本,實在是靠國人的(即征服部族的本族)。
國人和野人之間,其初當有一個很嚴的界限;彼此之間,還當有很深的仇恨。後來此等界限,如何消滅?此等仇恨,如何淡忘呢?依我推想,大約因:(一)距離戰爭的年代遠了,舊事漸被遺忘。(二)
國人移居於野,野人亦有移居於國的,居地既近,婚姻互通。(三)征服部族是要削被征服的部族以自肥的,在經濟上國人富裕而野人貧窮;又都邑多為工商及往來之人所聚會,在交通上,國人頻繁而野人閉塞;所以國人的性質較文,野人的性質較質。然到後來,各地方逐漸發達,其性質,亦變而相近了。再到後來,(四)選舉的權利,(五)兵役的義務,亦漸擴充推廣,而及於野人,則國人和野人,在法律上亦無甚區別,其畛域就全化除了。參看第七、第九兩章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