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想解決社會問題,首先當研究的,就是世界上的財物,哪一種應當歸諸社會公有,哪一種應當歸諸個人私有,先把這一層研究清楚了,然後才有辦法。茲將我所研究者分述如下:
第一項,地球的生產力:地球上未有人類,先有禽獸。禽獸渴則飲水,饑則食果實,那個時候地球上的天然物,是禽獸公有的,即可以說那個時候的地球,是禽獸公有物。隨後人類出來,把禽獸打敗了,也如禽獸一般,渴飲饑食,地球上的天然物,歸人類所有。我們可以說那個時候的地球,是人類公有物,任何人都有享受地球上天然物的權利。後來人類繁興,地球上的天然物不夠用,才興耕稼,把地球內部蘊藏的生產力,設法取出來,以供衣食之用。於是大家占據地球上麵一段,作為私有物,就有所謂地主了。地主占據之方法有二,最初是用強力占據,後來才用金錢買賣。無論哪一種都是把地球的生產力攘為私有,我們須知這地球的生產力,是人類的公有物,不唯不該用強力占據,並且不該用金錢買賣,不唯資本家不該占有,就是勞動家也不該占有。為什麽勞動家不該占有呢?例如我們請人種樹,每日給以工資口食費一元,這一元算是勞力的報酬,所種之樹,經過若幹年,出售與人,得十元百元或千元,我們所售者,是地球內部的生產力,不是種樹人的勞力,因為他的勞力,是業已報酬了的。當初種樹的工人,即無分取樹價之權。地球是人類公有物,此種生產力,即該人類平攤,故我主張的第一項,即是地球生產力,應該歸諸社會公有。
第二項,機器的生產力:最初人民做工,全靠手足之力,後來機器發明,它那生產力就大得了不得。我們川省轎夫擔夫的工價,大約每日一元,如用手工製出之貨,每日至多不過獲利一元,這一元算是勞力的報酬,如改用機器,一人之力,可抵十人百人千人之力,所獲之利,十元百元或千元不等。這多得的九元,或九十九元,或九百九十九元,是機器生產力的效果,不是勞力的效果,也應該人類公有,不該私人占有。就說工人勞苦功高,有了機器,莫得勞力,它的生產力不能出現,我們對於工人,加倍酬報,每人每日給以兩三元,或四五元罷了,所餘的五元,或九十五元,或九百九十五元,也應該人類平攤。被資本家奪去,固是不平之事,全歸工人享用,也是不平之事。因為發明家發明機器,是替人類發明的,不是替哪個私人發明的。猶之前輩祖人遺留的產業一般,後世子孫,各有一份,我們對發明家,予以重大的報酬,他那機器,就成為人類公有物。現在通行的機器,發明家早將發明權拋棄了,成了無主之物,他的生產力,即該全人類公共享受。故我主張的第二項,即是機器生產力,應該歸諸社會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