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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賊才能成“名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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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快是中國古代的一種職業,“四大名捕”之類的說法常見於國產古裝劇。

一名真實的古代捕快,要如何才能成為“名捕”?

一、捕快出現於明清

在維護地方基層治安方麵,曆代建立有不同的緝盜製度。

秦漢時期,基層設有“鄉”和“亭”,鄉中的“遊徼”、亭裏的“亭長”,都負責維持治安。遊徼是縣的屬吏,巡視鄉裏;亭長則在轄區內,帶領亭佐、亭卒等“以禁盜賊”。①

在唐代,分管司法的縣尉,及其下屬的“不良人”(或稱“捉不良”),負責維持治安。②馬伯庸所著《長安十二時辰》的主人公張小敬,即曾是管理萬年縣不良人的“不良帥”。

宋代在縣尉之外,增設“巡檢”,負責治安巡邏。北宋中後期,巡檢數量不斷增多,往往一個縣就有六七十名。當時,縣尉的下屬是“弓手”,巡檢則統領廂軍、土兵。“四大名捕”的故事被溫瑞安設定在宋代,其實那時衙門裏還沒有捕快這個名詞。③

晚至明清時期,捕快才在衙門中出現。

所謂“捕快”,是捕役和快手這兩種衙役(做衙役是古代的一種徭役,理論上的期限是3年)的合稱,其中快手又包括配備馬匹的“馬快”和徒步公幹的“步快”。按照日本學者整理的《六部名詞注解》的說法,捕役是“捕拿盜匪之官役”,快手乃“動手擒賊之官役”,職能上差別不大。

二、捕快的待遇很差

清代衙役種類繁多。其中,快手、捕役等被列為“賤民”,他們自己及子孫都不準參加科舉或獲取官銜。充當捕役者,通常是一無所有的貧民,及有意改邪歸正的盜賊,受到士紳、百姓的歧視。

清代官員何耿繩說:“捕快一項,在各役內最為卑賤,充斯役者,大率皆窮極無聊之輩,例給工食,為數無多,不足以為養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