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章中,盡管找不到足以證明的理由,但我們仍然一致認為:這個想法是合理的,我們的感覺材料——比如,我們認為與桌子相關聯的那些感覺材料——實際上是某種獨立於我們和我們的知覺之外的東西的標誌。也就是說,在我們的構成桌子現象的顏色、硬度、聲音等感覺之外,我假定還存在著其他東西,而顏色、硬度、聲音等是它的一些現象。如果我閉上眼睛,顏色不再存在;如果我把胳膊從與桌子的接觸處移開,對硬度的感覺也不再存在;如果我不再用手指敲擊桌子,聲音也不再存在。但我不相信,當我的這些感覺不存在時,桌子也不存在了。相反,我相信,正是因為這張桌子一直存在,當我再次睜開眼睛,放回胳膊,用指頭敲擊桌子時,所有的這些感覺材料還會重新出現。在這一章裏,我們必須考慮的問題是:這張獨立於我的知覺而存在的實在的桌子,它的性質究竟是什麽?
針對這個問題,物理科學給出一個答案。這個答案尚不能完全證實為真,還帶有一部分假設,但就其實際而言,它仍值得被重視。物理科學多少有些不自覺地囿於一種觀點,該觀點認為,一切自然現象都應歸結為運動。光、熱和聲音,都由於波動而生,波從發射它們的物理客體傳播到看見光、感覺熱或聽到聲音的人。這種具有波動的東西,如果不是以太,便是“厚重物質”[1];但無論如何,它都是會被哲學家稱為物質的東西。科學賦予物質的屬性,隻有占據空間位置,和按照運動定律來運動。科學並不否認物質也許還有其他屬性,但如果物質有其他的屬性,這種其他的屬性對科學家來說並沒有用處,也不能幫助他解釋各種現象。
人們有時說,“光是一種波動形式”,但這是一種誤導。因為,光是我們直接看見的,是我們經由感官而直接知道的,並不是一種波動形式,而是一種迥然不同的東西——一種我們眼睛不盲就都能知道的東西,盡管我們無法把關於光的知識傳遞給盲人。然而,波動恰恰相反,我們可以很好地把它描述給一個盲人,因為他能憑借觸覺獲得關於空間的知識;而且盲人可以在海上航行時體驗到波動,正如同我們所能體驗的那樣。但是,這個盲人所理解的波動並不是我們所說的光:我們所指的光,恰恰是盲人永遠不能理解的東西,而我們也永遠沒辦法描述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