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重尋近代中國

認錯、妥協及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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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君主立憲的一般原則,或者說根據1908年《欽定憲法大綱》的規定,為了保證君主享有至上權威和永遠不出錯,皇族親貴不得出任政府要職,不得擔任任何享有政治權力的行政職務。然而,此時的滿洲貴族和皇族錯誤理解《欽定憲法大綱》中關於皇權至上的另一個規定,即大權統於朝廷,皇帝享有頒布法律、召集解散議會、設官製祿、黜陟百司等權力,以為君主立憲體製中的黜陟百司就是皇上有權任用一切官員。這顯然是對《欽定憲法大綱》的誤解。

君主立憲政體下的黜陟百司,隻是君主根據議會的選舉結果,或根據政府的提名享有任命官員的權力,而這個權力顯然隻是禮儀性質的,並不具有實質性意義。也就是說,皇帝的任命並不是皇帝的決定,而是皇帝根據議會和政府的決定加以宣布,從而使這些政治任命具有神聖性、至上性。所以,君主立憲政體下黜陟百司和君主專製政體下黜陟百司、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

至於皇族親貴不得擔任政府要職,這不僅是君主立憲政體下的必然規定,主要是避免皇族被這些親貴拖入某些政治或經濟醜聞。要保持皇室的神秘、至上、榜樣的功能,就必須在製度上保證皇室親貴隻做好事不做壞事,比如皇室親貴可以從事慈善事業、親善事業,但絕不能擔任任何實質性官職。政府或者說國民可以全資將皇室宗親養起來,就是要使這個特殊的第一家庭不發生任何影響國民信仰的醜聞。通觀世界各君主立憲國家,其實都是這樣做的,這是君主立憲的起碼要求。

君憲體製的這些要求,皇族和貴族並不是不知道。當第一屆責任內閣演變成皇族內閣、親貴內閣後,皇室出身的內閣總理大臣慶親王奕劻和協理大臣那桐、徐世昌在第二天就向攝政王提出辭職,這一舉動雖然帶有傳統政治虛應故事的性質,隻是他們多少或許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