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胡適論人生:立場

第32章 容忍與自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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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五十年前,完全沒有懂得這一段話的“誅”正是中國專製政體之下禁止新思想、新學術、新信仰、新藝術的經典的根據。我在那時候抱著“破除迷信”的熱心,所以擁護那“四誅”之中的第四誅:“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我當時完全沒有想到第四誅的“假於鬼神……以疑眾”和第一誅的“執左道以亂政”的兩條罪名都可以用來摧殘宗教信仰的自由。我當時也完全沒有注意到鄭玄注裏用了公輸般作“奇技異器”的例子;更沒有注意到孔穎達《正義》裏舉了“孔子為魯司寇七日而誅少正卯”的例子來解釋“行偽而堅,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殺”。故第二誅可以用來禁絕藝術創作的自由,也可以用來“殺”許多發明“奇技異器”的科學家。故第三誅可以用來摧殘思想的自由,言論的自由,著作出版的自由。

我在五十年前引用《王製》第四誅,要“殺”《西遊記》《封神榜》的作者。那時候我當然沒有夢想到十年之後我在北京大學教書時就有一些同樣“衛道”的正人君子也想引用《王製》的第三誅,要“殺”我和我的朋友們。當年我要“殺”人,後來人要“殺”我,動機是一樣的:都隻因為動了一點正義的火氣,就都失掉容忍的度量了。

我自己敘述五十年前主張“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的故事,為的是要說明我年紀越大,越覺得“容忍”比“自由”還更重要。

(《容忍與自由(一)》)

用容忍的態度來報答社會的容忍

我自己總覺得,這個國家、這個社會、這個世界,絕大多數人是信神的,居然能有這雅量,能容忍我的無神論,能容忍我這個不信神也不信靈魂不滅的人,能容忍我在國內和國外自由發表我的無神論的思想,從沒有人因此用石頭擲我,把我關在監獄裏,或把我捆在柴堆上用火燒死。我在這個世界裏居然享受了四十多年的容忍與自由。我覺得這個國家、這個社會、這個世界對我的容忍度量是可愛的,是可以感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