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說:“要嚴格要求自己,而少苛責別人,如此便能遠離怨恨。”韓愈又進一步解釋說明道:“古代的君子,對自己要求既嚴格又全麵,對他人要求既寬鬆又簡單。嚴格全麵要求自己,所以能不自我懈怠;寬鬆簡單對待他人,所以大家都樂意與他交好。”還有一個例子可以從反麵證明這個道理,孟子認為父子之間不應相互要求從善,而轉述做兒子的話說:“您拿正道公理教我,可您的所作所為卻並不符合正道。” 古代的賢人原伯和先且居都認為效仿惡人是罪過。椒舉說:“言行毫無瑕疵過錯的人,才有資格處罰別人。”都是說苛責別人而不要求自己是不對的。
按照人人平等的道理,似乎對自己要求嚴格的,也可以嚴格要求別人,對別人要求簡單的,也可以放低對自己的要求。比如見多識廣的人嘲笑別人孤陋寡聞,有能力的人斥責別人無能,他們以為我既然能做到,你們為什麽不能。又比如堅持錯誤掩飾過失的人,常常喜歡拿別人同樣的過錯來為自己辯解,認為別人可以這樣做,為什麽偏偏我不行。這是不知道人與人固然本應平等,但是,既然有主客觀的區別,那麽每個人觀察的結果清晰與否,很明顯會有差別,而責備的程度也不能不隨著修正變化。人的行為,常包含著眾多原因,比如:遺傳的個性,逐漸養成的習慣,所接受的教育,境遇遭受,外界的壓迫,感情的刺激,等等,都有影響人的行為的力量。
行為是自己做出的,那麽一切原因都是可以通過反省知道的。即便是當局者迷,事後也能反省明白。知道了原因,就可以從各個方麵努力改過向善了:那些以前的品行、習慣以及教育所導致的錯誤,怎樣可以得到矯正;那些受境遇、外界以及感情所逼迫形成的錯誤,怎樣可以得到調節。過去的錯誤不能再追回來,自己固然可以自怨自艾,而如果有不得已的原因,就應當原諒自己。對於將來,決定權則在自己手裏,我有什麽理由氣餒呢?至於別人,他們所受的教育與經曆的外部原因,絕不是我能深切了解的。假使我隨意列舉一條自己揣測的原因,而對對方嚴加責備,難道恰當嗎?況且每個人都有受到嚴厲責備的機會,我又何必越俎代庖去做超越自己職責的事呢?所以律己寬人,才符合平等真正的含義。否則,就是表麵上看似平等,而實際上卻是非常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