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介立兩造間,當公平中正,勿徇私情,勿避權貴,蓋法庭之上,本無貴賤上下之別也。若乃妄納賕贓,顛倒是非,則其罪尤大,不待言矣。
寬嚴得中,亦司法者之要務,凡刑事裁判,苟非糾紛錯雜之案,按律擬罪,殆若不難,然寬嚴之際,差以毫厘,謬以千裏,亦不可以不慎。至於民事裁判,尤易以意為出入,慎勿輕心更易之。
大抵司法官之失職,不盡在學識之不足,而恒失之於輕忽,如集證不完,輕下斷語者是也。又或證據盡得,而思想不足以澈之,則狡妄之供詞,舞文之辯護,偽造之憑證,皆足以眩惑其心,而使之顛倒其曲直。故任此者,不特預儲學識之為要,而尤當養其清明之心力也。
選自《中學修身教科書》蔡元培
醫 生
醫者,關於人間生死之職業也,其需專門之知識,視他職業為重。苟其於生理解剖,疾病症候,藥物性效,研究未精,而動輒為人為診治,是何異於挾刃而殺人耶?
醫生對於病者,有守秘密之義務。蓋病之種類,亦或有憚人知之者,醫生若無端濫語於人,既足傷病者之感情,且使後來病者,不敢以秘事相告,亦足以為診治之妨礙也。
醫生當有冒險之性質,如傳染病之類,雖在己亦有危及生命之虞,然不能避而不往,至於外科手術,尤非以沉勇果斷者行之不可也。
醫生之於病者,尤宜懇切,技術雖精,而不懇切,則不能有十全之功。蓋醫生不得病者之信用,則醫藥之力,己失其半,而治精神病者,尤以信用為根據也。
醫生當規定病者飲食起居之節度,而使之恪守,若縱其自肆,是適以減殺醫藥之力也。故醫生當勿欺病者,而務有以鼓勵之,如其病勢危篤,則尤不可不使自知之而自慎之也。
無論何種職業,皆當以康強之身體任之,而醫生為尤甚。遇有危急之病,祁寒盛暑,微夜侵晨,亦皆有所不避。故務強健其身體,始有以赴人之急,而無所濡滯。如其不能,則不如不任其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