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說各種活動中的美國婦女,固然也有許多是沽名釣譽的人,但是其中大多數婦女的目的隻是上文所說“自立”兩個字。他們的意思,似乎可分三層。第一,他們以為難道婦女便不配做這種有用的事業嗎?第二,他們以為正因他們是婦女,所以最該做這種需要細心耐性的事業。第三,他們以為做這種實心實力的好事,是抬高女子地位聲望的唯一妙法:即如上文所舉那位Jane Adams,做了三十年的社會事業,便被國人公認為十大偉人之一;這種榮譽豈是沈佩貞一流人那種舉動所能得到的嗎?所以我們可說美國婦女的社會事業不但可以表示個人的“自立”精神,並且可以表示美國女界擴張女權的實行方法。
以上所說,不過略舉幾項美國婦女家庭以外的活動。如今且說他們家庭以內的生活。
美國男女結婚,都由男女自己擇配。但在一定年限以下,若無父母的允許,婚約即無法律的效力。今將美國四十八邦法律所規定不須父母允許之結婚年限如下:
男子可自由結婚年限
女子可自由結婚年限
三十九邦規定二十一歲
三十四邦規定十八歲
五邦規定 十八歲
八邦規定 二十一歲
一邦規定 十四歲
二邦規定十六歲
三邦無法定的年限
一邦規定十二歲
三邦無法定的年限
自由結婚第一重要的條件,在於男女都須要有點處世的閱曆,選擇的眼光,方才可以不至受人欺騙,或受感情的欺騙,以致陷入痛苦的境遇,種下終身的悔恨。所以須要有法律規定的年限,以保護少年的男女。
據一九一零年的統計,有下列的現象(此表單指白種人而言):
已婚的男子有 16196452人
已婚的女子有 15791087人
未婚的男子有 11291985人
未婚的女子有 80709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