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弗洛伊德文集11:圖騰與禁忌

第2章 圖騰與禁忌--蒙昧人與神經症患者在心理生活中的某些相同之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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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慣用語著實令人費解,但是如果我們將其視為尊敬的菲森(Fison)所說的“群體婚(group marriage)”的殘留痕跡的話,那就要好解釋多了。在這種婚姻製度下,一群男子對一群女子行使婚姻權(conjugal rights)。群體婚所生的孩子順理成章地互稱兄弟姐妹(盡管不是同一母親所生),並將群體內所有的成年男子稱為父親。

雖然有些作者(如韋斯特馬克,1901)不同意另一些學者從關係的類別體係的存在中得出的結論,然而但凡熟知澳洲土人的學者都一致認為,這種體係是群體婚時代的遺物,按照斯賓塞和吉倫(Spencer and Gillen,1899,第64頁)的觀點,某種群體婚形式至今確實存在於烏拉旁納(Urabunna)和戴厄利(Dieri)部落內。在這些氏族中,群體婚先於個體婚(individual marriage),而在群體婚消失以後,它的某些鮮明的遺跡殘留在語言和習俗中。

不過,一旦我們以群體婚來取代個體婚,我們所看到的這些民族中的、顯然是過度的**回避(avoidance of incest),就變得易於理解了。圖騰族外婚,即同氏族成員間**的禁忌,似乎是防止群體**的恰當方式。因此,當其原本的存在理由早已灰飛煙滅之後,圖騰族外婚已牢固確立。

至此,我們似乎已發現澳洲土人設立婚姻限製的動機了。但是現在我們意識到,實際狀況更為複雜,乍看之下會令人大惑不解。因為在澳洲沒幾個種族把圖騰障礙當成唯一的禁忌。絕大部分種族通常區分為兩部分,統稱為婚姻群類(marriage-classes)或曰“族外婚支(phratries)”。每一個這樣的分支都具有族外婚性質,因而包含了許多圖騰氏族。每一個“族外婚支”,這樣,整個部落就被分成了四部分:族外婚次支居於族外婚支和圖騰氏族之間。

下圖代表了一個澳洲部落的典型組織,大部分實際情形與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