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前麵個別問題的討論,我們可以得出下麵的結論:
心理機能的某些缺失——我們後麵將對這些共同特點進行討論——以及某些明顯的非存心的操作,如果用精神分析的方式對此加以研究,就會發現,這些缺失和操作都有其確切的動機,或者說是由人們意識不到的動機所決定的。
如果你要將某種行為歸於這些類別,它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它不能超出我們的判斷範圍,其表現出的特點必須在“正常的界限之內”。
2.它必須是一種持續時間很短的暫時性混亂。在此以前,我們的同一種心理機能必須是很準確的,或者說,我們在所有情況下都堅信我們能夠很準確地完成它。如果他人對我們的這一行為予以糾正,我們必須立刻認識到其糾正的正確性和自己的這一心理過程的錯誤。
3.如果我們完全知覺到了這種失誤,我們自己卻認識不到這種行為的動機所在,我們一定會將它解釋為一種“粗心”,或將它作為一種“偶然”。
屬於這一類的行為包括:遺忘(Vergessen),自己明確意識到的失誤(Versprechen)、讀誤(Verlesen)、筆誤(Verschreiben)、閃失行為(vergreifen)和所謂的偶然行為。從字麵上來看,這些詞有一個共同之處,它們都有一個德文的前綴“ver—”。
我們對用這種方式定義的這些心理過程的解釋引起了我們對一係列的使我們極感興趣的問題的觀察。
一
如果我們否定這樣的觀點:部分心理機能是不能被人們的意識所解釋的,那麽我們就不能對心理生活中的決定論的範圍做出評價,無論在這一領域還是在其他領域,這種決定論的影響比我們想象的要深遠得多。1900年我看到文學史學家梅爾在《維也納日報》的文章,他列舉事例說明自己的觀點:人們不可能存心和隨意地生成一些無意義的言語或舉動。我早就發現,在要人們做出自由選擇的時候,一個人不可能毫無原因地生成一個數字或名字,對這種明顯的存心生成的數字的研究——一個人在開玩笑的時候說出的一個數字,或在做高智力活動時生成的一個數字——表明:這些數字的出現也是由人們實際認為似乎是不可能的方式所決定。我將簡單地討論一下人們對名字的隨意選擇的例子,然後仔細地分析一個“不加思索地甩出”一個數字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