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有兩種情形,即使外行也會意識到,這種與意向有關的遺忘不能被看作一種不能複原的基本現象,他會發現,這種遺忘有意識不到的動機的存在。這兩種情況就是戀愛關係和軍隊紀律。如果一個戀人沒有去赴一個約會,他向他的太太道歉說他完全忘掉這件事情,這根本不能得到太太的原諒,她往往會這樣針鋒相對:“一年以前你怎麽沒有忘記過,很明顯你已經不在乎我了。”即使他用上述的心理方式對此加以解釋,或說自己由於繁雜的工作把這件事給忘掉了,其結果也往往是這樣的,這個太太以不亞於精神分析醫生的敏銳的洞察力反駁:“奇怪的是,這些繁雜的工作在過去怎麽沒有出現!”當然,這個太太也不能完全否定對方遺忘的可能性,問題是,無論是有意的推托,還是無意的遺忘,其結論都是一樣的,即他對這個約會不太情願,這個解釋不無道理。
同樣,在部隊服役的情況下,由於遺忘而沒有執行部隊的有關命令和有意地忽視這些規章,二者之間似乎區別不大,這和上述戀愛情況的表現一致。一個士兵是不能夠忘記部隊有關自己行動的命令的,如果他確實忘掉了,盡管他知道這些命令,這是因為,促使他執行命令的動機被另一個與之相反的反動機所阻止。一個要服一年兵役的新兵,如果在長官麵前忘記擦亮自己製服上的紐扣,他注定是要受懲罰的,這種懲罰比起他因為在長官的麵前說他不執行命令的原因是“我討厭這種無休止的訓練”要小得多。為了逃避懲罰,或者也可以說出於經濟的原因,他將遺忘作為借口,或將此作為一種妥協的方式。
對女人的愛戀和對軍隊的服務,都要求我們不要忘掉與此有關的每一件事情。通過這樣的方式,也暗示了這樣的觀念,重要事件的遺忘是不可避免的,對這個被遺忘的重要事情而言,實際上並沒有將它作為重要的事情看待,或否定其重要性。如果我們用心理的方式對此加以分析,就會發現我們不能拒絕這樣的解釋。沒有人會忘記對他來說極為重要的事情,如果他心理正常的話。我們的研究僅僅是那些或多或少引人注意的意向的遺忘,我們並非認為所有的意向都沒有意義;否則,意向就沒有產生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