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所麵臨的選擇是:要麽放棄對大多數病例可能適合的宣泄方法,要麽冒險嚐試用這種方法而無催眠的夢遊症,即催眠作用很輕,甚至是否存在尚有疑問。我似乎並不在意非催眠狀態所達到的催眠程度,催眠程度是根據提供的這個或那個量表測出來的,就我們所知,每一個病人通過暗示所采取的每一個不同的形式均有別於他人的形式,而木僵性昏厥、自動性運動等均不是我治療的目的,也就是說我應當用在比較容易喚醒所遺忘的記憶的病人中。再者,我不久便放棄了用各種測試來表明病人所達到的催眠程度,因為在相當多的情況下這樣做引起許多病人的抵抗,並動搖了他們對我的信任,而這恰恰是我實現更重要的心理治療所需要的。況且我很快厭煩起發號施令,諸如“你打算睡覺!睡覺吧!”厭煩聽到病人對我的抗議——經常發生在催眠程度很輕時。病人抗議說:“但是,醫生,我並不困啊。”也厭煩其後對病人所做的高度規勸性的解釋:“我不是指正常的睡覺,我指的是催眠,正如你見到的,你在被催眠,你不能睜開你的眼睛。”“總之,你無需進入睡眠”等等。我確信其他許多做心理治療的醫生比起我來能夠用更多的技術克服困難。如果是這樣的話,他們可能采用一些非我所用的程序。然而,對我來說,如果某人能估計在使用一個特殊的詞匯而使自己經常處於一種窘迫的情景的話,則他避免這詞匯和困境將是明智的。因此,當我的第一次嚐試既沒有導致催眠夢遊症,也沒有因一定程度的催眠而發生明顯的生理改變時,我顯然就放棄催眠術,而隻是要求病人“集中”。我讓病人躺下,有意閉起眼睛,作為達到“集中”的一種方法。可能用這種方法,我隻是稍稍努力,就能使一個特殊的病人達到最深度的催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