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下》說:“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這是從“共同”上著想,故可說同法的必定相類,方與方相類,圓與圓相類。但是若從“自相”上著想,一個模子鑄不出兩個完全相同的錢;一副規做不出兩個完全相同的圓;一個矩做不出兩個完全相同的方。故(13)條說:“矩不方,規不可以為圓。”(14)條“鑿不圍枘”,也是此理。我們平常說矩可為方,規可為圓,鑿恰圍枘:這都不過是為實際上的便利,姑且假定如此,其實是不如此的。(17)條“狗非犬”,也是這個道理。《爾雅》說:“犬未成豪曰狗。”《經?下》說:
狗,犬也。而“殺狗非殺犬也”可。
《小取篇》說:
盜人,人也。多盜,非多人也,無盜,非無人也。……愛盜,非愛人也。殺盜,非殺人也。
這幾條說的隻是一個道理。從“共相”上著想,狗是犬的一部,盜是人的一部,故可說:“狗,犬也”“盜人,人也。”但是若從“自相”的區別看來,“未成豪”的犬(邵晉涵雲:“犬子生而長毛未成者為狗。”),始可叫做“狗”(《曲禮》疏雲:通而言之,狗、犬通名。若分而言之,則大者195為犬,小者為狗)。
偷東西的人,始可叫做“盜”。故可說:“殺狗非殺犬也”,“殺盜非殺人也”。
公孫龍的“白馬非馬”說,也是這個道理。《公孫龍子?白馬篇》說:
“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求“馬”,黃黑馬皆可致。求“白馬”,黃黑馬不可致。……黃黑馬一也,而可以應“有馬”,不可以應“有白馬”。是白馬之非馬,審矣。……“馬”者,無取於色,故黃黑馬皆可以應。“白馬”者,有去取於色,黃黑馬皆以所色去,故唯白馬獨可以應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