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以後,參用鮮卑法,反而改得野蠻了。如《晉律》,父母殺子同凡論,而北魏以後,都得減輕。又如走馬城市殺人者,不得以過失論(依此,則現在馬車、摩托,在市上殺人的,都當以故殺論。因為城市中行人眾多,是行車者所豫知的,而不特別小心,豈得謂之過失?難者將說:“如此,在城市中將不能行車了。文明愈進步,事機愈緊急,時間愈寶貴,處處顧及步行的人,將何以趨事赴功呢?”殊不知事機緊急,隻是一個藉口。果有間不容發的事,如軍事上的運輸,外交上的使命,以及弭亂、救火、急救疾病等事,自可別立為法。然在今日,撞傷路人之事,由於此等原因者,共有幾分之幾呢?曾記在民國十至十二年之間,上海某外人,曾因嫌人力車夫走得慢,下車後不給車資,直向前行。車夫向其追討,又被打傷。經領事判以監禁之罪。後其人延律師辯護,乃改為罰鍰了事。問其起釁之由,則不過急欲赴某處宴會而已。從來鮮車怒馬疾馳的人,真有緊急事情的,不知有百分之一否?真正緊要的事情,怕還是徒行或負重的人做的),部民殺長吏者同凡論;常人有罪不得贖等;都遠勝於別一朝的法律。父殺其子當誅,明見於《白虎通義》,我們可以推想父母殺子同凡論,淵源或出於儒家。
又如法家,是最主張摧抑豪強的。城市走馬殺人同凡論,或者是法家所製定。然則法律的改良,所得於各家的學說者當不少。學者雖然亦不免有階級意識,究竟是為民請命之意居多。從前學者所做的事情,所發的言論,我們看了,或不滿意,此乃時代為之。近代的人,有時嚴責從前的學者,而反忽忘了當時的流俗,這就未免太不知社會的情形了。
《晉律》訂定以後,曆代都大體相沿。宋、齊是未曾定律的。梁、陳雖各定律,大體仍沿《晉律》。即魏、周、齊亦然,不過略參以鮮卑法而已。《唐律》是現尚存在的,體例亦沿襲舊觀。遼太祖時,定治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太宗時,治渤海人亦依漢法。道宗時,以國法不可異施,將不合於律令者別存之。此所謂律令,還是唐朝之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