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嫉羨與感恩

第11章 關於焦慮與罪疚的理論(19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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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反複指出,抑鬱焦慮和被害焦慮之間的區別是建立在一個有限的概念上,但是在精神分析的實踐中,許多分析師都發現區分這兩者有助於了解與闡明情緒的狀況。現在我提供一個例子,它顯示了在分析抑鬱病人時,我們可能會遭遇到的典型情況。在一個特定的治療時段裏,病人可能因為無法修複感覺上是他所造成的傷害,而遭受強烈的罪惡感與沮喪感的折磨,因而發生了一個戲劇性的改變:這個病人突然帶出了被害的內容,他指控分析師分析這件事,除了是她受傷之外,什麽幫助也沒有,並且抱怨先前受到的挫折。促成這個改變的過程,可以總結如下:被害焦慮已經占了優勢,罪疚感消退,同時對客體的愛似乎也已經消失了。在這種情緒狀態下,客體就變成壞的、不能被愛的,因此將破壞衝動朝向它似乎也就是合理的。這意味著,為了逃避罪惡感與沮喪感帶來的壓迫性負擔,被害焦慮與防禦已經被增強了。當然,在許多案例中,患者可能同時顯示罪疚感與相當多的被害焦慮,而轉變到以被害焦慮為主的過程,並非總是看起來像我剛剛描述的情況那麽戲劇化。但是,在每一個此類案例中,區分被害焦慮與抑鬱焦慮,都有助於理解我們試圖分析的一些過程。

對於抑鬱焦慮、罪疚感與修複,以及被害焦慮與此焦慮的防禦,在這兩者之間所作的概念性區別,不僅在分析工作上證實是有幫助的,還有更廣泛的含義。它說明了許多與人類情緒及行為有關的問題[24],我發現這個概念對於“兒童的觀察與了解”這個特殊領域,具有啟發作用。

在此,我要對我在本節所提出的焦慮與抑鬱之間的關係,簡短地進行理論上的總結:罪疚感和焦慮(更確切地說,是與其特定的焦慮形式——抑鬱焦慮)是密不可分的,它導致了修複傾向,並且發生在生命的最初幾個月中,它還和最早階段的超我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