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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綜合經濟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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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區劃是根據社會勞動地域分工的規律、區域經濟發展的水平和特征的相似性、經濟聯係的密切程度,或者依據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目標與任務分工,對國土進行的戰略性區劃。

一、經濟區劃原則

中國劃分經濟區的主要原則是經濟原則,其內容是:國民經濟全麵發展與充分發揮地區經濟優勢相結合。劃分經濟區時要從總體利益出發,結合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全國的和地區的綜合平衡,合理地確定地區經濟專業化發展的規模和綜合發展的程度。地區經濟的現狀與遠景發展相結合。劃分經濟區要從曆史上已經形成的社會勞動地域分工的特點出發,充分考慮各地區經濟發展的現狀,並以對全國和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科學預測為劃分依據。地區經濟中心與其經濟吸引範圍相結合。經濟中心即全區生產、交換、消費等經濟活動最集中的城市,是地區經濟聯係的樞紐,對周圍地區具有經濟上的吸引力。結合交通運輸條件正確估算經濟中心的經濟吸引範圍是劃分經濟區的重要依據。經濟區劃要與國民經濟計劃管理體製相適應,以利加強對宏觀經濟的計劃指導。充分考慮建立外貿出口基地和發展國際分工合作的需要,利用國際市場促進國內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此外,劃分經濟區還要考慮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態原則,有利於民族自治和發展的民族原則,國防建設的需要以及促進合理的國際分工發展。

二、全國經濟區劃概況

中國經濟區劃經曆過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央將全國劃分為東北、華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區,同時也是經濟區,其職能之一是促進各行政區內各省(市、區)的分工與協作。但這一劃分很快就遭到摒棄,改之以“兩分法”,即將全國劃分為沿海與內地。1954年又建立了東北、華北、華東、華中、華南、西南、西北七大經濟協作區。1961年,華中區與華南區合並為中南區,全國劃分為六大經濟協作區。“七五”時期,《中共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提出,要“正確處理中國東部、中部、西部三個經濟帶的關係”,由此提出東、中、西三大經濟帶。與此同時,為了揭示中國不同層次的社會勞動地域分工的規律和特點,又將全國劃分為十大經濟區,即東北區、華北區、華東區、華中區、華南區、西南區、西北區、內蒙古區、新疆區、西藏區。“九五”期間又形成七大經濟區,即東部地區、環渤海地區、長江三角地區、東南沿海地區、中部地區、西南和東南部分省區、西北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