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經濟在中國三十年的巨大發展,使得中國形成了包括公有經濟與非公有經濟在內的混合經濟體製。如何評價這種財產製度?人們通常的講法是:公有製經濟為主,多種經濟成分並存。這種提法是人們對我國目前的財產製度的一個較為經典的概括,也是較為流行的提法,而且人們也認為這是我國社會經濟製度的一個最基本要點。這個提法在十餘年前是符合我國所有製體製的現實狀況的,但現在似乎與現實情況完全脫節。為什麽這樣說呢?因為,當我們判斷某種經濟成分是否在社會所有製體係中占主體地位的時候,主要是看該種經濟成分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四個方麵的作用:一是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二是對就業的貢獻,三是對稅收的貢獻,四是對技術進步的貢獻。隻有當一種經濟成分在上述四個方麵的貢獻上都占主體地位時,才能說該種經濟成分在所有體製中占主體地位。但是當我們用這四個方麵的指標體係分析我國現有公有經濟時,發現它並沒有在這四個方麵的貢獻中占主體地位。
第一,從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上看。我們分析了2005年以來的有關GDP增長的相關資料,發現個體私營經濟占GDP的比重已達到45%以上,外資(包括我國港澳台的資本)占GDP比重已達15%,兩者相加已占GDP比重的60%以上,因而公有經濟對GDP的貢獻似乎並不占主體地位,因為它已降至40%以下。如果考慮到我國不少國有控股企業中存在大量非公有股份,那麽公有經濟對GDP的貢獻就實際上還要少於這個比例,因而公有經濟在經濟增長的貢獻上並不占主體地位。在GDP的統計上,人們認為收入法可能更為確切一些,但在我國目前的收入統計上,對非公有經濟的統計往往會出現疏漏和“逃漏”。因而若考慮這種情況,非公有經濟對GDP的貢獻可能還要大。所以公有製經濟在GDP貢獻上的主體地位實際上已不複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