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轉型中國:難點與路徑

三、權錢交易和行政性壟斷危及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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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當前的所謂的收入差距過大問題,人們並不是籠統的一概反對,人們最為反感的是權錢交易的腐敗和行政性壟斷所形成的高收入,對於依靠自身努力和稟賦而獲得的高收入,人們往往是可以理解和認可的。因此,我們應該把解決收入差距過大問題的重點,放在消除腐敗和行政性壟斷的問題上,而並不是要削弱甚至放棄效率原則。把收入差距過大的罪責記在效率原則的賬上是不對的,效率與收入差距過大,尤其是與收入分配不公,實際上並沒有必然的聯係。我們現在要集中力量解決腐敗和行政性壟斷,因為它們對社會公平原則的破壞力是最大的。可以說,腐敗和行政性壟斷是社會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最主要原因和社會經濟基礎。不消除腐敗和行政性壟斷,就難以實現真正的社會公平。

當然,對於因為自身努力和稟賦所形成的高收入,我們也要從人權原則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角度,進行應有的調節。但這種調節並不是要否定效率原則,尤其是我們不能將這種收入差距簡單地歸結為不公平。如上所述,公平在初次分配過程和再分配過程的含義是不同的。在初次分配過程中,堅持效率原則,按要素貢獻分配,實現了貢獻與收益的相對稱,就是公平;在再分配過程中,如果有效調節了過高的收入,把收入差距調控在應有的範圍,就是公平。當然,在第三次分配過程中,如果高收入者將自己的收入更多地用於慈善事業和社會捐贈,那就更有利於實現道德意義上的社會公平,但高收入者如果沒有將自己更多的收入用於慈善事業和社會捐贈,我們也不能將此稱為不公平,因為第三次收入分配活動是建立在當事人自覺自願的道義基礎上的。由此可見,公平的含義在整個社會收入分配過程的各個環節上有不同的含義,因而我們不能不加分析地亂用公平這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