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麵的內容中已經論述了,人與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在當前以及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是必然會存在差異的。構建和諧社會就是努力對這些差異進行有效的協調。在不同的曆史環境下,這種有效協調也具有不同的形式。也就是說,經濟利益和諧,也就是經濟利益差異的有效協調,在不同條件下,必然具有不同的形式,協調方式本身就有差異,因而不同條件下的和諧也有不同的狀況。而且,任何和諧都是條件限製的,在當時的條件下是和諧的,但隨著條件變化,就會又出現新的不和諧,從而要求進行新的調節以實現新的和諧。因此,經濟利益的和諧就應該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沒有絕對的經濟利益和諧。相對的經濟利益和諧,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第一,經濟利益和諧的衡量標準是相對的。經濟利益和諧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促進社會和諧,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因而,在生產力發展的不同階段,經濟利益和諧的標準可以不同。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的生產力水平低下,政策鼓勵“部分人先富起來”。與之相對應的衡量經濟利益和諧的標準就是:合理拉開收入差距,充分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在當前,我國的生產力水平有了較大的發展,收入差距過大成為製約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因素,因而經濟利益和諧的衡量標準也就可以適當地調整為:扭轉收入差距過大的趨勢,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在不同的衡量標準下,所達到的和諧狀態肯定也是不同的。
第二,經濟利益和諧的實現形式是相對的。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社會層次、不同的產業結構,經濟利益和諧的實現形式可以不一樣。例如,現在有的地方,工業基礎比較紮實,相應的就可以讓工業補助農業更多一些;而有的地方正好相反,農業基礎比較好,工業反哺農業的力度就可以弱一些,這些不同的形式都可以達到經濟利益和諧。因此,經濟利益和諧的實現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而且,我們隻有在具體條件下,從理論和實踐的相互結合上,反複摸索才能找到好的方式,因而實踐中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