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既是法治社會的重要內容和原則,也是法治社會能否實現的基礎和關鍵。因為,所有法律最終都是要通過司法機構來監督實現和貫徹的。如果出現了司法不公正,甚至出現司法腐敗,那麽任何公正和完善的法律都會失效,而法治社會就隻是一個空話。尤其是在這種情形下,法律不僅不可能實現,而且還會成為某些人或機構的“幫凶”。因此,我們要建立法治社會,就必須要實現司法公正。如何實現司法公正?雖然它涉及很多方麵的問題,但我認為,就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關鍵是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司法獨立。司法獨立不是指司法機構獨斷專行,其行為不受任何約束,“無法無天”,而是指司法機構以法律為本,將法律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和方向,法律至上,“以法為天,唯法為大”。也就是說,司法機構不能成為某些人或機構手中的工具,司法機構隻效忠於法律,並不聽從任何超越法律的人或機構的擺布。因此,從這一點上講,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司法機構不能獨立地按照規定而執法,那麽肯定就談不到司法公正。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處理好黨管司法的問題。我認為,黨管司法必須以法律為準繩,黨不能超越或取代法律,因而黨管司法的準則就是黨的意圖和行為不能取代司法機構,司法機構依法辦事,而不是依黨的意誌辦事。因此,司法機構的行為準則是法律,而不是黨的指示或命令。法律至上是司法機構的行為準則和靈魂,黨管司法不能影響或幹預法律至上這個司法原則。我國司法不公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司法機構往往不能依法獨立辦案,因而我們在黨管司法和黨管幹部的問題上,要以保證司法獨立為前提。
二是司法監督。所謂司法監督,是指對司法機構及其執法過程和結果的監督。司法公正的實現,有賴於對司法機構的有效監督。可以說,沒有良好的司法監督,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司法監督首先涉及的是司法機構的內部監督,例如公安、檢察院和法院之間的相互約束和監督,因此,我們應該構建良好的司法機構內部的監督,在這方麵,世界各國已有許多好的經驗供我們借鑒。但是,司法監督的關鍵還是在於對司法機構的外部監督。外部監督既包括立法機構及政府對司法機構的監督,也包括民眾對司法機構的監督。立法機構及政府機構對司法機構的監督是很重要的,因而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人大及政府等機構對司法機構的監督。不過,我們不能忽視民眾對司法機構的監督,要從有效性和有序化上為民眾監督司法機構提供更多的路徑和方式。當然,上述的各種司法監督都需要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司法機構運作和司法過程的高度透明性,也就是要使各種監督能實現信息對稱。因為各種監督失效和欺詐,都發生在信息不對稱的時候,因而我們必須提高司法機構運作過程和執法情況的透明度,讓人們隨時掌握司法機構的所有信息。公平公正的前提是公開,沒有公開就沒有公平公正,因而隻有在信息高度透明的條件下,所有監督才是有效的。因此,我們必須提高所有執法行為的透明度,為司法監督提供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