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就是指法律一旦實施,任何人或機構,包括政府機構,都必須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如果完善的法律體係沒有貫徹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那麽法律體係越完善,就距離法治社會越遠,因為它在破壞法治社會的根本。因此,從這一點上講,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會的基礎,我們在現實中必須堅持這個原則。就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雖然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實現涉及多方麵問題,但以下四種關係必須處理好。
一是強勢利益集團和法律的關係。在多元化利益主體存在的社會裏,利益集團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是任何利益集團都必須遵守法律,任何利益集團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尤其是強勢利益集團。強勢利益集團既包括擁有較強財富力量的集團,也包括擁有某種壟斷地位或話語權的集團,例如媒體等。強勢利益集團往往會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麵的力量,影響法律公正,為自身利益服務,因而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原則的貫徹,一定要將防範強勢利益集團危及法律公正作為重要任務,加大對這方麵執法情況的監督,其中最主要的是提高執法情況的透明度,實現信息對稱。因為強勢利益集團影響法律公正的手段往往是“暗箱”操作,所以隻有增強透明度,才能防範強勢利益集團對法律公正性的影響。在多元利益主體存在的條件下,各個利益階層及利益集團尋找自身利益和保護自身利益是很正常的,正是因為它們各自尋求和保護自身利益,才形成了一種利益上的均衡和相互製衡,這種均衡和相互製衡就是和諧。但問題是所有這些行為都必須以遵守法律為前提,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尤其是對於強勢集團來講,更應該如此。
二是行政權力和法律的關係。行政權力往往擁有無視法律甚至破壞法律的某些“天然優勢”,尤其是在我國這樣一個“官本位”極強的國家,這種“天然優勢”就更加強大。因此,要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就必須加大對行政權力的約束。在我國的違法事件中,行政違法的比例很高。而且這種行政違法往往打著“合法”的幌子,以“經濟發展”和所謂“民意”為理由。最近我看到一篇報道,說某個地方官員公開講:“別老是用法律壓人,如果什麽都按法律辦,那什麽事都幹不成。經濟怎麽發展,老百姓怎麽富有?”這種無視法律的“法盲”,之所以敢於公開這樣講,就是因為我們對行政以法為本的原則堅持得不夠,對行政權力的法律約束得不夠。現在人們對行政不作為較為關注,設製了各種考核指標;但對行政不依法關注不夠,甚至對那些違法性的所謂“有利於經濟增長”的行為,能夠容忍,甚至讚揚,似乎隻要能帶來GDP增長,違法也是可以的。當然,這裏也有一個法律是否合理的問題,尤其是在我們這樣一個轉型國家,這種問題比較突出。例如原來我國憲法明文寫著我國實行計劃經濟原則,因而我們在未修改憲法前所搞的市場經濟的改革探索,似乎也有違法之嫌。但這種情況總體來說是少數,而且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違法問題,而是人們在實踐中對不合理法律的校正。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認為在我國防範行政違法是個複雜問題,需要我們下大力氣解決。我們應該看到,大量的行政違法,其背後都是為了某些個人利益和某些利益集團的私利,其結果必然是破壞社會的公平正義,因而必須嚴格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