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國社會保障體係的四大突出矛盾主要涉及社會保障提供方式和公共財政支撐方式兩個領域,而城鄉三元結構和財政功能弱化構成了兩個最關鍵的影響因素,因此參考和借鑒發達國家在這兩個領域的相關經驗對於問題的解決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社會保障提供方式的國際經驗及其借鑒
社會保障的提供方式主要包含保障範圍、保障結構和保障力度三個方麵的基本內容。
首先,在社會保障的範圍方麵,“二戰”後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體係以“公民權利、普遍性和統一性”三個原則為指針,提供了內涵豐富、覆蓋廣泛的保障服務。內涵上,芬蘭的社會保障體係實現了對預防性安全和健康政策、社會和衛生服務、社會保險等內容的全方位覆蓋;瑞典的社會保障體係則包括了養老保險(年金製度)、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社會福利津貼和其他社會補貼等多項內容;日本的社會保障製度也涵蓋醫療、養老、失業保險等多個方麵。而在覆蓋範圍上,各國都以全民的社會保障為目標,以美國養老保險為例,經過由工業和商業企業工薪勞動者,到農業工人、小商販和個體經營者,再到聯邦政府公務員退休製度納入這一逐步推進的過程後,已基本形成全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係。目前美國共有1.2億人參加了退休養老保險,約占全部就業人員的95%,幾乎所有的社會勞動者都已納入保險範圍。由此可見,全麵性和統一性是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範圍的基本特征。
其次,在保障結構方麵,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的多元化趨勢日益明顯。英國通過鼓勵私人保險,與私人醫院簽訂合同,承包服務機構等方式推動社會保障製度的“私人化”和“資本化”(劉偉明,2006);日本除強製性的“國民養老金”外,還設置了“國民養老金基金”、“農民養老金”,以及種類多、針對性強的個人養老保險,以滿足不同層次農民的養老保險需求;即使是福利製度最為普遍的北歐國家,其社會保障的“社會分擔化”趨勢也日益顯著。在芬蘭,政府財政投入占社會保障資金的比重從1995年的45.8%下降到2002年的42.4%;而雇主繳費比例則由37.7%上升到39.2%;2005年芬蘭社會保障資金預算為418億歐元,其中政府預算內支出隻有148億歐元,不到總預算金額的35%,而來源於雇主、個人和保險市場的資金投入則不斷增加(於慧利、王淑婕,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