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麵我們混用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兩個概念,其實是不確切的。混用僅僅是為了保持曆史的連續性,因為在早期我們所理解的國有資產就是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改革也僅僅指的是國有企業改革,但到今天,我們已經知道國有資產是一個範疇遠大於國有企業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對之進行區分。這就涉及國有資產的形態問題。
具體來說,國有資產具有四種形態。
1.企業形態
企業形態的國有資產就是國有企業,包括全資的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份。這一部分資產因其營利性也被稱作經營性國有資產。截至2000年年底,我國經營性國有資產總量為68 612.6億元,占全部國有資產的69.4%。我們由此也可以看到,國有企業僅僅是國有資產的一部分,不過因為它是國有資產中比較重要的一部分,所以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力。
2.公共產品形態
公共產品形態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和社會擁有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環境衛生、文化教育等資產。我們統計中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指的主要就是這一部分國有資產。截至2000年年底,我國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總量為30 246.6億元,占全部國有資產的30.6%。從目前來看,公共產品形態的國有資產發展勢頭迅猛,而且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潛力,是國有資產拓展的一個重要方向。
3.貨幣形態
貨幣形態的國有資產是指以現金或投資基金的形式存在的國有資產,包括社會保障基金、教育基金等。以往我們對於這種形態的國有資產缺乏關注,因此也沒有具體的統計數字。但很顯然,這種形態的國有資產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和持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4.資源形態
資源形態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等資源。在我國多數自然資源都歸國家所有,自然也就是國有資產。但對其具體數量也缺乏相應的統計。這一形態的國有資產具有雙重的特性,一方麵它是一種國家可以處置的資產,另一方麵這種處置對於生態、環境等又存在較大的影響,因此需要科學規劃、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