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政府部門的投資渴望在每一次宏觀經濟過熱中都是最主要的擾動因素,那麽為什麽直到今天這種情況還沒有得到改善呢?而且,由此前的經驗可知,在治理此類宏觀經濟過熱時,中央政府最終隻有采取“一刀切”的直接性行政手段調控,才能夠將過熱的苗頭壓製下來,因為麵對占據投資主體地位的地方各級政府的投資欲望,間接性市場手段是失靈的,唯一有效的選擇隻能是行政手段。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成熟,各種非國有經濟部門的發展日益壯大,“一刀切”的做法雖然壓製住了各級政府部門的投資衝動,但是同時也會對非國有企業造成非常大的衝擊,從而傷害到經濟的元氣。
完善的宏觀經濟調控應當著重的是對宏觀經濟總量的調節,通過對財政收支、貨幣供給、稅收、利率以及匯率等變量的改變,最終達到對於宏觀經濟的影響。而不是讓各級政府部門去審批每一個具體的投資項目是否合理,以及限製總的投資規模等這些微觀層麵的事情。投資項目是否合理完全應當由銀行、企業這些微觀主體在市場上相互作用來決定的,最終由市場所檢驗,政府部門應當退出具體的微觀經營活動。
政府部門的職能應當合理定位,政府官員越位的現象必須得到有效解決。政府部門除了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以外,應該從經營性項目中逐步退出來,不應當再從事具體的經濟活動事務。所以,相關體製改革的力度應該加大,政府部門的功能其實就在於創造並且維持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提供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促使市場經濟穩定運行。隻有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相應的宏觀經濟管理部門才使用各種政策調控手段來維持經濟的平穩發展,使得市場機製和國家調控能夠形成合理的互補。但是,如果各級政府政績考察的指標始終是地方經濟的發展,如果法律體係對於政府官員的貪汙受賄情況始終不能夠有效監控的話,地方政府仍然會繼續想方設法地強化自己手中的資源配置能力,類似於這五次宏觀經濟過熱的經濟波動仍然還會出現,因此,體製的改革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