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社會教育社研究

第五章 中國社會教育社的政策參與

字體:16+-

社教社作為民間學術團體,“隻能盡提倡設計之責,至大規模的推行,則須得行政機關之主持”[1]。為了實現“研究社會教育學術,促進社會教育事業”宗旨,社教社直接函請各省市教育廳或社教機關采行外,將年會、理事會重要決議案向政府建議,積極謀求其製度化,希冀剛性製度作為一種教育領域的權力,一方麵對其提倡的社教理論和實踐篩選和固化的同時,獲得從競爭者中脫穎而出的機會,增加對教育政令的影響力;另一方麵借助剛性製度背後的國家政治力量,將其提倡設計的社教理念落實到具體事業,進而實現思想—製度—實踐的良性互動。“本社是私人結合的學術團體,其力量隻能達到研究實驗或倡導。至於通令遵行,這是教育行政範圍”,“學術團體之長處,就在能集思廣益,供給政府以參考資料。所以本社對於全國社會教育,應該有澈底的了解,作一通盤計劃,然後向政府作有力的建議。在事業方麵,固然可以多得利益,政府方麵,亦可以便利了許多”。[2]社教社政策參與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根據臨時需要隨時建議,如建議教育部通令各省市試行縣單位鄉村民眾教育普及方法、建議教育部采行救國教育實施方案等;一類是視社教發展而作整體建議,如建議教育部將社會教育列入現行學製、建議教育部頒布民眾學校課程標準等。後者牽涉麵廣、對全國社會教育發展有深遠影響。本書聚焦後者,以理事會會議記錄、年會決議、核心理事主張及教育法令為中心史料,通過個案來剖析社教社的政策參與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