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屆年會中心議案是第二屆年會的延續。1934年3月15日,第七次理事會議決定第三屆年會地點定為開封(以南寧為候補),並決議“由鄉村建設以複興民族之具體實施辦法”為第三屆年會討論中心,督促梁漱溟主持的“鄉村建設具體方案編製委員會”盡快給出具體方案。“因主持人梁漱溟先生患病”,為促進度,公推高踐四、孟憲承協助主持鄉村建設具體方案編製委員會。[107]據事務所記載,梁漱溟遞交數條意見,孟憲承、高踐四二人合作撰寫了詳細的報告書。第八次理事會議將其合並為“由鄉村建設以複興民族之實施要點”[108],提交大會討論。
實際上,這個“實施要點”產生並非事務所所言輕鬆。孟憲承、高陽自述由“協助主持”到“全力承擔”的心路曆程:“兩月以前,梁先生已將所草意見,分示同人,通信商榷。後來,梁先生因為事忙,又將繼續的工作,委托了我們。我們以自己能力的限製,隻有於梁先生的原文以外,根據同人所已表示的意見,綜合整理,做成這個報告。請求理事會審擇以後,再提供大會的討論”。孟、高二人在撰寫如上“引子”後,將“‘鄉村建設具體方案’的先決條件”作為報告第一部分,開篇便表明自己對鄉村建設工作的見解:
鄉村建設的工作,概括地說,有三個方麵:一是生產的發展,二是社會組織的改進,三是以培養民眾的生產力組織力為目的的教育的普及。假定有一最高的力量,在中國的鄉村,普遍推行這三部分重大的工作,則於每部分所需的經費、機關、和人才,所應采取的目標和方法,以及各部分工作的相互的聯絡,應該先有一整個的計劃或方案,而這種計劃,也幾乎就是一整個的社會計劃了。可是在事實上,這時從事鄉村建設的工作的,還不過是分散著的若幹機關和團體,他們並不代表社會的整個的力量,沒有整個的力量,怎樣能夠執行整個的計劃呢,——這是討論鄉村建設方案中的一個先決問題。[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