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片”一詞來源於法文中的Documentaire,字麵意義指“具有文獻資料性質的、以文獻資料為基礎所拍攝的影片”,最早被法國人借用來指早期出現的大量旅遊片。
首先在英語世界中提倡“紀錄片”(Documentary)一詞的是英國人約翰·格裏爾遜,他在1926年2月8日出版的紐約《太陽報》撰文評價美國紀錄電影大師羅伯特·弗拉哈迪的影片《摩阿納》時,他正式提出了紀錄片這個名詞,還將之明確定義為“對現實的創造性處理”。這個界定具有非凡的影響力,此後30年一直被西方電影界認定為紀錄片最權威的定義。格裏爾遜所說的“對現實的創造性處理”,一定程度上排斥了電影誕生初期大量出現的簡單複製日常生活事件的紀錄片,但卻給紀錄片提出了創造性的內涵,那就是紀錄片可以采取戲劇化手法對現實生活事件進行“搬演”甚至“重構”。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隨著電影觀念的更新和技術的進步,格裏爾遜倡導的以搬演、重構來拍攝紀錄片的手法越來越多地受到質疑。20世紀60年代,西方紀錄片界流行起一種奠基於蘇聯電影人狄加·維爾托夫提倡無演員、無布景、無劇本、無表演的“電影眼睛”學說之上的“真實電影”概念,強調紀錄片應該對現實進行“客觀”展示。具體來說,“真實電影”涵蓋了“真理電影”和“直接電影”兩層含義,前者強調紀錄片不應該隻是純粹地記錄現實,應該主動地去挖掘真實,後者強調紀錄片應該無搬演、無導演和無剪輯,應該是對現實的純粹記錄。從本質分析,“真實電影”是一種反對虛構的電影,後來“非虛構影片”一詞被普遍接受,成為了格裏爾遜之後占主導地位的紀錄片定義。
透析以上說法,通常被普遍所接受的概念就是:“紀錄片”是“非虛構電影”,是指所有排除虛構、對現實進行描述或重建的電影,非虛構性、現實性是紀錄片的重要特點。但紀錄片的定義一直在發展變化。20世紀90年代以後,西方又出現了在電影無法揭示事件的真實時、可以借助故事片的敘事方法、可以采取虛構手段達到真實的“新紀錄電影”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