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是一種情感性的興辭實踐活動。對於創作者而言,藝術創作過程是將個體的情感觀念興辭化的過程——通過旋律、色彩、木頭、石頭,甚至是金屬等物質介質,將這種情感觀念定型化。對於欣賞者而言,藝術是將已經凝聚為一的藝術興辭還原為個體情感觀念的再創造過程。而對於傳播者來說,藝術是一個憑借藝術興辭在創作者和欣賞者之間建立起興辭溝通的過程。但是無論是創作者、欣賞者還是傳播者,其藝術實踐行為都必須存在於具體的文化語境中,藝術產品的創造、傳播和接受,其意義的生成與闡釋也都發生於具體的文化狀態中。而這就涉及那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藝術與文化的關係是什麽?
1.藝術在文化中的地位
文化(culture)是一個十分複雜的概念,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統一的、為所有人所認同的文化界定。從最為寬泛的角度講,文化是人類思想、情感與社會生活和實踐的集合;而藝術則是人類文化中的情感性興辭的實踐活動。從狹義的角度講,文化等同於藝術,在社會結構中,它表征著人類精神世界的情感和觀念,並通過具體的物質材料和身體實踐活動表現出來。
按照英國文化學者雷蒙德·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1921—1988)的觀點,文化的含義可以涉及三個層次。一是文化可以用來描述18世紀以來思想、精神與美學發展的一般曆史過程;二是文化可以用來表示一種特殊的生活方式——一個民族、一個時期、一個群體或全體人類;三是文化可以用來指代藝術,即文化“用來描述關於知性的作品與活動,尤其是藝術方麵的。這通常是現在最普遍的用法:culture是指音樂、文學、繪畫與雕刻、戲劇和電影”[1]。威廉斯認為,第三類用法的發生相對較晚,而它的重要發展則是進入20世紀之後的事情了。概括一下威廉斯的觀點,大致可以看到,“文化”的三個層麵的含義,其一,文化是一種觀念與思想的發展史,如哲學的、美學的、曆史觀念的、文學理論的,等等。其二,文化是一種人類生活方式,它既可以用來描述全體人類,如人類文化、我們共同的文化等;也可以用來描述某一類人的生存方式,如印第安文化、印度文化、阿拉伯文化等;還可以用來描述人類生活的某一個方麵,如飲食文化、居住文化等。其三,文化是一種人類精神活動的結果,這種精神活動與觀念性的、實踐性的活動根本的不同之處在於,它直接關乎人類的情感態度,具有認識世界的價值。用本書的術語來說,這種情感觀念以一種興辭的形式表達出來,具象為一係列藝術興辭類型,如電影、電視、戲劇、雕塑、繪畫、音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