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藝術的本性、根源角度講,一切藝術都是表情的藝術。但是,這裏所謂的“表情藝術”主要指音樂與舞蹈兩種藝術形式。這是因為,盡管所有藝術都蘊含著藝術家主體性的情感,但隻有音樂和舞蹈,它們直接將這種主體情思“身體化”,作為形式的身體語言與作為內容的思想情感實現了“在場性”的高度統一。因此,我們僅以“表情藝術”的狹義來指稱音樂和舞蹈藝術。
一、音樂藝術
音樂(music)指以人聲或樂器為材料,通過有組織的樂音來創造情境,直接抒發感情、反映生活的表情藝術。音樂的基本語言是節奏、旋律、和聲、複調等,總之要發聲,是一種典型的“以聲(音響)表情(情感)”的藝術。
作為音響的藝術,音樂使用的材料是由物體振動所發出的音響,因此其隻能訴諸聽覺。但是,作為藝術,音樂所需的不是一般的自然音響,而是具有確定音高的符合規範的“樂音”。而所謂“音高”是指由振動頻率決定的聲音聽覺屬性。音高有低、中、高之分,且有一定的表現力,如低音深厚、沉重,中音寬廣、溫和;高音明亮、輕快等。不同的音高與音長組合,構成音樂中最具表現力的旋律。與之相關,音樂中還有所謂的音強與音色。“音強”指的是由振動幅度決定的聲音聽覺屬性。音強變化是音樂表現豐富性的重要因素,旋律完全相同的音樂,以不同的音強演奏就會獲得表現性的變化,而沒有強弱變化的音樂聽上去枯燥、平淡,很難談得上表現力。“音色”即聲音的色彩,是不同人聲、樂器及其組合在音響上的特色。音色由構成發聲體的材料決定,通過音色對比和變化,同樣可以豐富和加強音樂的表現力。
作為時間的藝術,音樂具有明顯的動態流動性。可以說,音樂之所以能夠對人的情感進行表現,並對客觀的事物予以描繪,都是基於其動態特征。比如,音樂善於表現人的情感,是由於人的感情的情緒變化能引起人的肌體內部的各種生理變化,而這些變化都呈現為一定的運動形態。它和音樂的運動形態一樣,存在著高低的起伏、節奏的張弛、力度的強弱、色彩的濃淡等,格式塔心理學把這種完形性叫做“同構關係”。正是這種“同構關係”,為音樂表達人的情感提供了可能性。例如悲痛至極的管子曲《江河水》、深沉抑鬱的二胡曲《病中吟》、歡快喜慶的古箏曲《鬧元宵》、優美抒情的管弦樂《春江花月夜》等,之所以能把不同情境下的諸種情感表現得深刻而細膩,最重要的原因就在於這些樂曲出色運用了音樂與情感之間的動態“同構關係”,從而呈現一種動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