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典是人類文明的真實寫照,是社會發展軌跡的濃縮。每部成文法律都鐫刻著每個民族典型的民族情感和特性。成文法典的問世是公民立法的結果,人類文明成熟的標誌。
從法製發展史的角度看,宗教性常常是人類幼年時代法律的共性,羅馬也不例外。上古羅馬所使用的大量不成文法皆依賴於神的啟示和命令,拉丁文叫做“fas”,其解釋權掌握在祭司手中。這種法律的特點是:其淵源來自於神,因此缺少法律的現實發展基礎和改進機製;宗教神秘主義色彩濃厚,掩蓋了法律的公正因素;宗教形式主義嚴重,阻礙了法律效率的充分發揮。
早在王政時代,羅馬為解決其自身麵臨的現實問題,就出現了世俗性的立法活動。公元前451—450年,羅馬正式製定《十二銅表法》。此法為羅馬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是羅馬法律世俗化進程開始的象征。它雖然有其明顯的局限性,但仍不失為一部世俗性法律的典範之作。在這部法律中,無論是公法、私法,還是訴訟法,都幾乎不再帶有宗教色彩,即使是第十表規定的“宗教法”也被納入公法係統,有強烈的世俗性質。羅馬法律世俗化的開始大大地推進了羅馬的法製文明建設,為羅馬法的不斷豐富和完善提供了很大的空間。而羅馬法的不斷豐富和完善又為羅馬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創造了條件。
《十二銅表法》是十人委員會“高度公正性和智慧”[1]的結晶,是羅馬法製史上的裏程碑,李維稱其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淵源”。[2]從現存的文字看,《十二銅表法》在私法建設方麵所做的貢獻更大、更明顯。據統計,此法典共有108條條款,私法屬性的民事法律在整個法典中占非常突出的地位,約占總條款的49.2%。其中有關純民事的法規有38條,占總量的35.2%;涉及民事或民事化的法規有16條,占總數的14.8 %。足見私法在該法律中所處地位之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