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體製顯然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於一個民族的生存、發展影響甚巨。羅馬最初實行的是王政統治。至公元前509年,羅馬廢王政、建共和,在政治體製上找到了一條非常適合其自身發展的道路,得到了後世曆史學家和政治家們的諸多讚許。
拉丁文“Res Publica(共和國)”一詞為“公共事業”之意,小西庇阿把它稱作是“人民的事業”。[1]在羅馬的共和體製中,最高行政首領不是國王,而是兩位權力相等的執政官。執政官的主要權力來自公民,由百人隊大會每年選舉產生。謀求公民利益是執政官的主要任務。執政官擁有全國最高的行政權、軍事權,他們既是國家的首腦,也是羅馬軍隊的統帥。執政官製的特點是集集體性(同僚2人)、時限性(任期1年)、權責限定性等於一體,與君主製下國王的單一性、終身性、權力無限性和不承擔責任性形成了明顯的區別。除了執政官以外,羅馬還有一些其他官職,如行政長官等。這些官員也皆由公民選舉產生,行使公民們所賦予的權力。
元老院在共和政體中處於中樞地位。這主要是由下述原因決定的:第一,執政官任期隻有1年,且又是權力相等的兩人,雙方的製約作用非常明顯。第二,執政官手下沒有一支訓練有素的官僚隊伍。第三,元老院成員具有任期長、威信高、政治經驗豐富等特點,他們大多來自社會顯要,有很好的判斷和決策能力。元老院權限廣泛,隊伍穩定,在羅馬成功的對外擴張方麵起著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羅馬著名政治家加圖曾對此有過精辟的分析,他說:“我們國家的政體勝過其他國家,在那些國家裏,多半由某個個人根據自己法律規章來立國……;相反,我們國家不是在依靠個人智慧而是在依靠眾人智慧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不是由一代人而是經過數個世紀、由數代人建立而成的。”[2]這裏的“眾人智慧”顯然包含著元老院這個集體。皮魯斯的使者啟尼阿斯在看了元老院的決策過程以後,說得更加清楚,認為羅馬不是由“一個國王”而是由“許多國王”治理的國家。這顯然是對羅馬元老院作用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