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文學概論

二、作品風格的製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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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作品的風格既然是在傳統中不斷突創和改進的產物,它就必然並非孤立地存在,因此它要受到多種因素製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主觀因素。主觀因素是形成文學風格的內在原因,也是最具有決定性的因素。劉勰在《文心雕龍·體性》篇中論述完情理外現於作品“因內符外”而形成文學風格之後,繼續指出:“然才有庸俊,氣有剛柔,學有淺深,習有雅鄭;並情性所鑠,陶染所凝,是以筆區雲譎,文苑波詭者矣。”劉勰這裏講到了形成文學風格的四種主觀因素,即“才”“氣”“學”“習”,並說:“若夫八體屢遷,功以學成;才力居中,肇自血氣。氣以實誌,誌以定言;吐納英華,莫非情性。”可見,其中才情、血氣來自先天因素,學問和習慣來自後天的培養,這兩者結合共同鍛造了作家的個性風格和文學風格。劉勰對此還做出了詳細的例證:

是以賈生俊發,故文潔而體清;長卿傲誕,故理侈而辭溢;子雲沈寂,故誌隱而味深;子政簡易,故趣昭而事博;孟堅雅懿,故裁密而思靡;平子淹通,故慮周而藻密;仲宣躁銳,故穎出而才果;公幹氣褊,故言壯而情駭;嗣宗俶儻,故響逸而調遠;叔夜俊俠,故興高而采烈;安仁輕敏,故鋒發而韻流;士衡矜重,故情繁而辭隱。觸類以推,表裏必符。豈非自然之恒資,才氣之大略哉!

這些例證都說明了作家個性與文學風格的統一,劉勰稱之為“各師成心,其異如麵”,葉燮稱之為“胸襟—麵目”。總之,正是各種主觀因素才決定了一個作家的外在風格。

第二,形式表達因素。在文論史上,有些研究者並不認為主觀因素可以直接顯現一個作家的精神氣質,它同時還要受到語言、形式、技巧等因素的製約。比如,關於文體對風格的影響,曹丕曾經做過這樣的論述:“蓋奏議宜雅,書論宜理,銘誄尚實,詩賦欲麗。”(《典論·論文》)關於語言對於風格的影響,朗基努斯在《論崇高》一書中將影響崇高的因素分為五種,其中有兩種即“修辭格的妥當運用”和“高尚的文辭”都涉及語言問題,事實上他所謂的“崇高”就是指語言風格的崇高。關於表達技巧,賀拉斯曾經說過:“假如你選擇的事件是在能力範圍內的,自然就會文辭流暢,條理分明。”[6]看來,選擇一個自己熟悉的表達主題,也是作家的風格能否被貫徹的關鍵。此外,文學風格還受到作品的人物性格、形象塑造以及敘事環境等因素的製約,跟具體的文學流派之間關係尤其密切。可見形式表達因素也是形成作品風格的一個重要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