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關鍵在於完善並貫徹相關製度與法規範。我國刑法的改革必須貫徹人權保障優先的理念,適當向弱勢群體傾斜,而在刑法領域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護便是刑法改革的重要步驟之一。
立足於我國當前刑事法治發展實際,結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的立法模式,我們應采取在刑法中專章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式,全麵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措施。在此基礎上,再循序漸進的推動專門的少年刑事法的形成。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專門設置的章節標題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其下一共分為四節,分別規定原則、犯罪、刑罰與非刑罰方法通則、保安處分和刑罰的消滅,具體條文建議如下。
第×章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一節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原則
第××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犯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時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
第××條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堅持區別對待、特殊保護,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雙向保護原則,在充分考慮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的基礎上,對其實施特殊的教育和懲罰措施。
第××條 我國對未成年犯罪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寬嚴相濟,以寬為先的刑事政策。
【條文說明】本節屬於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實體法的原則性規定,宜設置在此章的前部。主要應包含以下內容:(1)未成年人犯罪的含義。對什麽是“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中予以明確界定,以防範司法處理的恣意性。(2)未成年犯罪的刑事實體法原則。(3)處理未成年犯罪的方針、政策。為了體現對未成年人不同對待的理念,同時也為了與《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相銜接,在此部分可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實行寬嚴相濟,以寬為先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