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是國際社會對未成年犯罪人普遍適用的行刑製度
假釋是當今世界各國一種較為普遍的行刑製度,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針對未成年人製定了特別的假釋製度。
《俄羅斯聯邦共和國刑法》第93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假釋,假釋可適用於被判處勞動改造或者剝奪自由刑的犯罪時未成年的人(2001年修改前:假釋可適用於因犯罪被判處勞動改造或者剝奪自由刑的未成年人),但應服完下列刑期:(1)因輕罪或者中等嚴重的犯罪,至少服完法院判處刑期的1/3的;(2)因嚴重的犯罪,至少服完法院判處刑期的1/2;(3)因特別嚴重的犯罪,至少服完法院判處刑期的2/3的。與成年人假釋相比,未成年人假釋的條件要寬鬆。《日本少年法》第58條、《德國少年法院法》第88條、《保加利亞刑法》第70條、《荷蘭刑法》第77j條等都針對未成年人規定了比成年人假釋更寬鬆的假釋製度。 我國台灣地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也規定,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7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1/3後,得予假釋。
一些國際性法律文件也要求各國盡可能地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假釋。《北京規則》規定,各國應當“經常、盡早地采用假釋辦法”,“有關當局應盡最大可能並盡早采用從監禁機關假釋的辦法。”“有關當局應對從監禁機關假釋的少年給予幫助和監督,社區應予充分的支持。”規則所附說明中解釋說,當表明有改過自新進步良好的證據時,甚至在監禁時曾經被認為危險的罪犯,在可行時,也可予以假釋。像緩刑一樣,假釋是有條件的,須做到在有關當局判決規定的一段時間內有良好的表現,例如,罪犯“行為良好”,參加社區教改方案、在重返社會訓練所居住等。從監禁機關獲得假釋的罪犯,應由一名緩刑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尤其是尚未采用緩刑的地方)給予幫助和監督,也應鼓勵社區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