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三節 未成年人犯罪過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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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1]關於犯罪過失,可以分別根據認識因素、意誌因素等標準對其做不同的分類。當前,我國刑法理論上一般根據行為人意誌因素的不同,將犯罪過失分為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其中,疏忽大意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心態;過於自信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輕信能夠避免但沒有避免,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心態。過於自信過失的認識因素與故意中的明知雖然在認識的程度上存在一定區別,但認識的內容基本一致,並且關於“過於自信”這一意誌因素在有關放任的分析中有所涉及,在此則主要探討疏忽大意過失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第15條的定義,疏忽大意過失實際上包含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的結果,刑法理論上一般將其納入注意義務的研究範圍;二是行為人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刑法理論上一般將其納入注意能力的研究範圍。[2]因此,對未成年人的犯罪過失,我們也可以從注意義務和注意能力兩方麵入手分析。

一、關於未成年人的注意能力

我國刑法理論關於注意能力的認識並不一致,如有的學者認為,注意能力、認識能力、注意可能性與認識可能性本質上具有同一性,隻是稱謂不同而已。[3]也有的學者認為,注意能力是認識能力和避免能力的統一。刑法學上“注意”一詞的含義不僅包括內部的注意,即心理活動指向和集中於一定對象,而且還包括外部的注意,即在內部的注意基礎之上為一定行為,以避免刑法禁止的結果發生,刑法學上的注意能力就是認識能力和避免能力的統一。[4]但總體上,學者們都認同注意能力至少包括了認識能力的內容並且在犯罪過失中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