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群眾文化基礎知識

第一節 中國關於發展群眾文化事業的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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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群眾文化的基本法律與政策

(一)《憲法》是我國群眾文化事業發展的基本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群眾文化事業發展的基本法律依據。《憲法》明確規定了有關文化活動、文化創造、文化行政、文化服務對象、文化意識形態,文化服務性質、範疇、設施建設等,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有關文化方麵的最高法律體係。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這一條是群眾文化事業發展及其設施建設的基本法律依據:第一,把群眾文化事業最核心的要素(群眾文化活動)和群眾文化服務網絡構成的主要機構(文化館)寫進了《憲法》;第二,明確了發展文化館事業,開展群眾性文化活動是國家的職責;第三,明確了文化館屬於事業機構;第四,明確了群眾文化和文化館事業的服務對象、服務性質和服務宗旨——“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

《憲法》第二章“公民權利義務”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予鼓勵和幫助。這一條規定了公民的文化權利,以及國家對從事文化館事業人員的工作要求(有益於人民和創造性)和政策(鼓勵和幫助)。有益於人民和創造性是《憲法》對於文化館和文化館工作人員工作的基本規定和基本要求。

同時,憲法還規定了各級政府文化管理的職能。

(二)新形勢下群眾文化的基本政策

2011年10月1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製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下文簡稱《決定》),是新形勢下推進群眾文化事業改革發展的基本政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