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為舍人(5)。(《秦始皇本紀》)
原注(5)舍人:戰國時,貴族顯宦之家所養門客之中,派有職事、與主人更為接近的職稱,等於機要人員。
按:《史記集解》引文穎曰:“主廏內小吏官名。或雲侍從賓客謂之舍人也。”《漢書·高帝紀》顏注:“舍人,親近左右之通稱也,後遂以為私屬官號。”據《戰國策》,“楚有祠者,賜其舍人卮酒。舍人相謂曰”(《齊策二》),“孟嚐君有舍人而弗悅,欲逐之而終弗逐”(《齊策三》),“孟嚐君擇舍人以為武城吏,而遣之曰……皆對曰”(《趙策一》), “張儀之楚,貧。舍人怒而歸。”(《楚策三》)“李園求事春申君為舍人。”(《楚策四》)等條,可知戰國時無論貴族或遊士,均養舍人(如楚有祠者和貧之張儀);所養舍人數量或多或少(多者如孟嚐、春申,楚有祠者所養亦非一人);有特親近之人(如《趙策一》之李兌舍人,能說李兌資蘇秦厚用),亦有疏遠之人(如孟嚐君弗悅之者)。故戰國舍人即門客,中自有親疏之別,非特為職稱。舍人掌機要,更在魏置中書通事舍人之後。
及其舍人,輕者為鬼薪(13)。(《秦始皇本紀》)
原注(13)鬼薪:秦漢的一種徒刑,為宗廟打柴三年。
按:《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鬼薪本義是“取薪給宗廟為鬼薪也”(《史記集解》引應劭語),然作為秦徒刑之一,鬼薪(包括“坐擇米使正白”的“白粲”)三年刑期的勞役內容大大超出打柴(及擇米)之外,亦有修築(“操土功”)之類。